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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精讲: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4/26 08:37:2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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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主要措施、注意事项有哪些?有些考生在备考时对这一知识点仍存在一些困惑网校现将学员在论坛中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知识点进行整理,在此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前提
条件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适用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扣缴义务人
③纳税担保人 

主要
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注意
事项
 

①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②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等为限 

  【提示】

  (1)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他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请点击查看论坛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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