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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来源: 编辑: 2004/12/15 12:54: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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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人考函[2004]27号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201 号)文件精神,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6月17、18、19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通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9日至2004年12月31日17时前。

  (二)“报名确认”时间:2004年12月29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报名确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2楼市考试指导中心,咨询电话:83776655.

  (四)报考条件见附件1

  (五)报名、资格初审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见附件2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7日下午 2:00-4:30财务与会计

  6月18日上午 9:00-11:30税法(一)

   下午 2:00-4:30税法(二)

  6月19日上午 9:00-11:30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4:30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方式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 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符合免考部分科目(即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科)条件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2 个科目为合格。

  2、《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它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

  3、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四、其他事项

  1、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

  2、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中报考条件的要求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

  3、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个人的考试资格并对该单位通报批评。

  4、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在指定时间到市考试指导中心领取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成绩合格者的报考资格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者,成绩作废,不予发证。发证时间、地点及发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查询。

  附件1: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附件2: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及材料要求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

  二、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人员的条件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3、“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5、“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6、“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7、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附件2

  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网上报名

  1、各有关单位或报考者于2004年12月19日—12月31日17时前登录市考试指导中心网址:www.testcenter.gov.cn进入“网上报名”栏目中《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输入报考信息(续考人员须在相应栏中准确填写档案号),用A4纸从网上双面打印《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以下简称《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一份。

  2、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对报考者的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在《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上加注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报名确认

  2004年12月29日—12月31日各有关单位或报考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考试指导中心办理报考确认手续:

  1、《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报考者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原表)一份。

  2、一年内二寸彩色或黑白免冠照片1张,贴在《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相应位置上。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加盖考生所在单位验证公章)。

  4、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5、上两个年度内参加考试且有合格科目的考生,须正确填写考试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计算。

  6、 报考人员可不需前往市考试指导中心领取准考证。在考试前的7—20天内,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二证缺一不可)。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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