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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收集整理了一些常见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哪些收入需要计入工资总额吧。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由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无论是直接发给个人,还是通过单位发放,其本质都是职工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那么在办理相关医保申请的时候,能够确定休产假职工的领取金额的,办理手续时的申报单或医保局回单即可作为单位工资统计的证明材料。

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2020年起,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明确,将发放至职工个人手中的物业费和取暖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规定,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应纳入工资统计。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按月发放的差旅补贴、误餐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津贴和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等,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因此,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无论以报销形式还是直接发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无论是货币性质的或是实物性质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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