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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报期限截至2026年6月30日。

答:无需报送。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单位留存备查并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申报缴纳所属期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后期若调低该职工2026年度缴费工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单位社保费自主申报-特殊线下事项预受理-年度缴费工资下调预受理”功能模块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办理,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线下税务窗口办理。

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答:用人单位按日、半月等发放首月工资的,折算为全月工资后作为其缴费工资。

答:关于缴费工资政策,按照以下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3.统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作出了明确规定,计入缴费基数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如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计入缴费基数项目包括: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答: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答: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次年的缴费工资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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