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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是什么?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乏燃料处理处置。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乏燃料运输;
乏燃料离堆贮存;
乏燃料后处理(含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进行的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
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处理处置;
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
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当按规定缴纳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征收费种: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征收标准:0.026元/千瓦时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上年度实际上网销售电量*0.026元/千瓦时
缴费人应当于每年1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年度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应纳费款。
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凡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应尽快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1%的滞纳金。
办理路径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选择“按年缴纳”并填入“费款所属期起止”。在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中点击“查看/编辑”进行应缴费基数填报。
企业需将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的单位转化为千瓦时申报,填写完整后,点击“提交申报”。
票证开具
缴费人缴纳费款后,由税务部门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开具路径: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证明开具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一政策依据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
3.《关于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5.《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 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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