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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目录及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政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六章内容,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政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明确具体规定。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章五十四条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申报起止时间、计税依据、清算收入和销售面积归集的截止时间、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准予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准予扣除、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时间和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方法、尾盘销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等内容。《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政策要点
《公告》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用积分规则,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结果运用,附则共七章三十七条内容。《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2025年度信用积分规则按照原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公告》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5年第25号
政策要点
《公告》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6一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5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2026年1月1日(含)起,在2026年及以后生效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目录》、减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税手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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