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作为能源市场稳定的重要 “缓冲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像一张安全网守护着民生和经济。
谁来缴?缴多少?怎么缴?让我们一起来看下。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的风险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其中,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汽油、柴油销售数量
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按照以下规定
直接生产销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销售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汽、柴油),其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如无法提供发票的,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进口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
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如没有交货凭证的,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
注意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
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办税服务厅:缴纳义务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向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 “专项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 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 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6 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142 号)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3 号)
更多推荐:
下一篇:交通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套餐D大额券
¥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