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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额类答疑汇总

来源: 中国税务杂志社 编辑:燕子 2026/01/29 12:20: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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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给纳税人提供专业准确的政策解答,《中国税务》编辑部邀请了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答疑解惑,帮助读者准确理解适用增值税政策。
应纳税额类
问:

我公司向境外公司销售货物,收取的货款以外币结算,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答: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

我公司赠送礼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法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那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问:

我公司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行为,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化为公式来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即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问: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有凭证管理要求?

答:

有。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那么,我公司可否凭该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

你公司取得的完税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自境外单位购进服务取得的完税凭证是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问:

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吗?

答:

并非全部的进项税额都能用于抵扣。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另外,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问:

我公司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此前已抵扣进项税额,现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

需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类型中,非正常损失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答: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具体包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其中,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问:

我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了贷款,并向贷款方支付了贷款利息。请问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

不能。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

我公司是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生了应税交易,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另外,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则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问:

我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主要是根据客户的餐饮服务需求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再将餐饮服务转售给公司客户。那么,我公司购进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吗?

答:

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采购餐饮服务的目的并非“直接用于消费”,而是为了向公司客户转售餐饮服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法中描述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问: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存在部分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近日,公司购买了多项服务,该类服务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无法作具体区分。依据增值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那么我公司该如何计算这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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