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申请: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受理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受理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被申请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3. 复议审查:被申请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行政复议案卷移送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应当在10日内组织复议审查,并出具复议意见。
4. 处理结果:受理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意见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 复议决定: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
6. 诉讼救济: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