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1. 管辖权原则:行政诉讼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应当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2. 受诉地原则: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受诉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某个地方,那么行政诉讼应当在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3. 专属管辖原则: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行为,应当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于知识产权行政行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程序管辖原则:对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特定问题,应当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的保全审查庭或者保全执行庭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同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管辖权存在异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