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支付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协商的内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协商的内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应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赔偿金,自应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应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一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