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行政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和大小,确定管辖该案件的法院。
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3.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上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的地域管辖,即行政行为发生的地点或者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诉讼等,应当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5. 行政诉讼的异议和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起诉前提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以上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管辖问题的主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