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其程序和要求如下: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 复议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
4.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和政策,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5. 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的行政机关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