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申请事项的名称、具体内容、理由和证据等。
2.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
3. 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认定问题、分析理由,形成复议意见。
4. 通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将复议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5.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复议意见和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复议决定,并予以通知。
6. 履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及时予以履行,并告知当事人履行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和申辩,复议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学者进行鉴定和评估。此外,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