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者因非工作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第2种情况,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方法仅供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