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下面是复议的程序和流程:
1. 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受理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3. 复议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复议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的最终裁决。
5.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