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不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期限规定如下:
1.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当明确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如改变,应当说明理由;如不改变,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对该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2. 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指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1)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法定期限,逾期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应当尽早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