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如何产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1/17 18:07:38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因企业改组、合并、分立、解散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依法合法程序决定采取裁员措施的;

(三)用人单位发生严重困难,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裁员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偿经济损失。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合同效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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