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的一种救济途径。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内,纳税人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交复议材料。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编写复议申请书,说明复议请求和理由,并注明复议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 准备复议材料,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复制件、证明材料、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
3. 将复议申请书和复议材料一并递交给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并要求对方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出具受理回执。
4. 等待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接收复议决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不得采取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破坏社会秩序等行为。同时,纳税人还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协助调查。